网站导航: 首页\\沛县频道\\投资优势  
 
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4-17 10:10:08
来源: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投资入驻沛县园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超过80万元(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每亩超过60万元),建设密度不低于60%,下同。

第三条  土地费用

㈠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3万元。

㈡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每亩收取土地费用2万元。

㈢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

㈠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奖三减半”,即:前2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该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㈡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奖四减半"。

㈢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四奖五减半”。

     ㈣投资兴建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当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我县另外再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奖两减半”。港、澳、台及外国投资企业,注册资金超过100万美元的,享受同等优惠。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依法经营取得的利润,5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六条  其它税费

㈠营业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自经营之日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50%奖励给企业。

㈡耕地占用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占用耕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㈢土地使用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年内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㈣城市建设维护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年内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在工业区建设标准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

㈥开发综合市场15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10万平方米以上,行政规费全免;开发综合市场10万—15万平方米、专业市场5万—10万平方米,行政规费收取50%。

㈦酒店、宾馆建设,经有权部门认定,行政规费先征后返,三星级的返还50%,四星级以上的全部返还。

㈧环保费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排污费按国家标准的10%征收。

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土建工程造价的1‰以内收取。

㈩白蚁防治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只收取药物成本费(1.76元/平方米)。

(十一)免收费用。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防雷减灾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绿化费、治安管理费、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人民教育基金等。
(十二)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项目,一年内竣工面积达7万平方米以上的行政性规费收取30%;4万-7万平方米的收取50%,4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额收取。
(十三)劳动、国税、地税、房管、交通、工商、物价、国土、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工本费由投资方负担,劳务性规费减半收取。

第七条     其他政策

㈠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㈡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可以接入铁路专用线)、通讯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八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工业及经营性服务业类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九条  权益保障

县政府对重大项目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等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不得采取查封帐户、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查认定,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县目标办、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乡企局联合认定。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编辑: 刘沛
 
·相关内容·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3424